《物联网技术》杂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单位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受票方必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部队、行政机关、个人等没有工商注册的除外)。如因受票方未及时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而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身承担。
陕西电子杂志社
财 务 部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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